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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无疫区内对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所用疫苗应当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对已实施免疫的动物应当建立免疫登记档案,出具免疫证明。对猪、牛、羊同时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无疫区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过非免疫措施达到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的规定从其它无规定疫病区引入。”
  “确需从无规定疫病区以外引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商输出地检疫部门同意,派检疫人员对引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从省外引入易感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用便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消毒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载,并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无规定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预检报告书》和动物免疫标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口岸专用通道进入,并在指定的场所接受所在口岸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检查、检测和消毒。合格的,由检查站在有关检疫证明上加盖检查验讫专用印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防止非经指定口岸引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本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举报。”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无疫区内的宾馆、招待所、饭店、食堂、熟食加工厂(点)、饲养场、屠宰场、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等单位,应当健全有关防疫制度。”

  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指定口岸或者未经产地预检从无规定疫病区外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从省外引入动物排泄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并对货主处以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收购、饲养、加工、经营前款动物、动物产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批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还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检查、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检查、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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