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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3 生效日期: 2002-07-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2]3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国函[2002]52号,附后)已同意我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为切实做好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对于加快桂西地区城镇化发展步伐,促进该区域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地级河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请河池地区行署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编委审批,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三、根据国函[2002]5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县级宜州市由地级河池市代管。

  四、河池地区行署要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撤地设市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队伍的稳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撤地设市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国函[2002]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国函[2002]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三、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金城江区。原河池地区的县级宜州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河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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