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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明确综合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299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化我区高中阶段改革,加快普职渗透,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做好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工作意见》(教职成厅[2001]2号)精神,我区将在全区开展综合高中试点工作,综合高中是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互相渗透、融合,仍属于中等职业教育的范畴。经研究,现将综合高中的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合高中班收费标准:
  第一、第二学年按自治区物价局、则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317号)规定的中等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城市学校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学校执行二类标准(实施弹性学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第三学年学生分流到普通高中班学习的,按现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执行,继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仍按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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