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29号
各、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实行企业采储方式。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标准》,于近期统一开展软件的测评工作,公布合格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为保证测评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住处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见附件1)和《申请评审单位须知》(见附件2)的要求,对申请参加评审的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外推荐参加评审的软件及开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软件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外负责受理各地的推荐资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推荐工作由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稽查局共同负责,流转税管理处牵头。三、各省级税务机关于2003年2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推荐时间顺序安排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另行通知。四、测试合格的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软件,各地税务机关不得推广使用。五、各省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申请评审软件企业的推荐工作,统一组织,住址审核被推荐企业的资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确定推荐软件开发企业户数,按时组织申请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上报测评资料。如果本地区没有可以推荐的软件开发企业,此次可以不向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外推荐。在组织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增值税纳税早熟电子住处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工作时,可选择总局统一公布的合格软件使用。
附件:
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
⒉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
国了加快税收征管住处化建设,优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这行电子信息采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实现企业采集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由具有软件开发和维护能力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曲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统一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统一组织测试评审,测试评审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用户选择使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组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二、评审组织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三、申请评审单位应将评审申请文件于2003年2月15日前递交到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
四、公布评审结果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中国税务报》上发布公告。
五、联系电话:010-63417793
63417701
六、联系人:龚军
刘锋
七、邮编:100038
附件2:
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一、申请评审单位资格
㈠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因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合法经营单位。
㈡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软件系统的自主开发单位,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税务行业软件开发经验,具有相应的售后报务能力,拥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民。
㈢申请评审单位须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书面推荐。
㈣申请评审单位因不正当评审工作的,不得参与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取消已获得的合格资格。
二、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禽相关资料的方式
㈠领取《评审申请函》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
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标准》由申请评审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工作办公室领取。
三、申请参加评审软件开发企业应报送的文件
㈠评审申请函(附件2-1);
㈡软件产品及文档(包括软、硬件使用的环境要求);
㈢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计划;
㈣软件产品使用地区情况说明;
㈤申请评审单位概况(附件2-2-1、附件2-2-2);
㈥资格证明文件(附件2-3);
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推荐函。
四、申请参加评审的软件开发企业报送文件的编制要求
㈠申请评审单位应认真阅读评审文件,详细了解相关要求。凡申请评审单位的早熟评审文件(内容)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㈡任何要求对评审文件进行澄清的申请评审单位,应在2003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询问。
㈢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申请函及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㈣申请评审单位应按评审申请函格式完整地填写(详见附件2-1)。
五、其他要求
㈠申请评审文件正本1份,副本15份,正本和副本内容高水平一致,正本统一装订,副本按内容分册装订。
㈡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评审申请人或被授权人签字认可。
㈢电报、电话、传真评审申请文件概不接受。
㈣需提供完整的软件产品2套。
㈤需提供15本操作手册(或操作指南)。
㈥需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2名)、技术人员(1名)和软件设计人员(1名)。
六、软件开发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如为各税综合申报软件,此次只测试增值税申报部分的功能
七、评审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成立证明审工作组,统一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
八、评审费用
㈠评审费用
元/件;
㈡不论评审结果如何,申请评审单位应承担所在地有软件评审的费用(包括编写和递补交本单位评审申请函有关的费用)。
附件2-1
评审申请函
至:
根据
公告,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申请评审单位
(申请评审单位全称),提交下述文件和产品:
(各文件名和软件产品名)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⒈我们已详细了解全部的评审文件内容,放弃对它提出任何问题的权利。
⒉同意及时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评审有关的任何资料。
⒊如果申请评审后撤回申请的,我们全额承担已发生的评审费用。
⒋我们同意承担评审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⒌评审合格后,我们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随时增添或修改我们的产品,直到满足税务机关要求为止。
⒍我们完全遵守税务机关的保密规定和要求。
⒎我们已支付评审费用
元(人民币)(单据号)。
与本评审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
电话、电报、传真或电传:
电政协委员编码:
申请评审单位代表人姓名:
地址: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2-1
申请评审单位概况
(包括分支机构、维护网占地址、电话及负责人)
(略)
附件2-2-2
软件技术人员情况表
项目
序号
职务
职备
技术职称
从事本项目工作时间
备注
管理人员
软件开发人员
软件服务人员
附件2-3
资格证明文件
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⒊申请评审单位情况一览表
单位名称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单位成立时间
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