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字第0940029263号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落实管制所属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办理工程之品质及其材料、原料性能试(检)验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试(检)验作业须经中华民国实验室认证体系认证合格之实验室为之。
三、各机关工程材料、原料之相关物理、化学性能试(检)验事项,应送交本局执行。本局得委请具前条资格之厂商、机构协助办理试(检)验事项。
四、办理试(检)验之工程项目范围如下:
(一)工程开工至竣工各阶段施工品质。
(二)各种工程材料品质、性能。
(三)道路挖掘回填后应作之各种试验。
(四)各种工程材料配比设计。
(五)其它本局指定必要项目。
五、办理试(检)验之准据规范之适用顺序如下:
(一)工程契约书或材料采购契约书规定事项。
(二)相关工程法规规定事项。
(三)依国家标准制定办法所定标准。
(四)国外工程材料试验规范。
六、各机关申请试(检)验时应填具申请单,并于申请单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单位,
(二)工程契约名称,
(三)试(检)验项目,
(四)前条试(检)验之准据规范,
(五)设计标准,
(六)样品数量及编号,
(七)其它相关数据,或检附相关文件影本,以利试(检)验之进行。
七、送验案件之样本,至少须有监造人会同承造人取样后送交本局办理。
本局因故不能受理时,应叙明理由予以函复,申请机关并得另行委托经中华民国实验室认证体系认证合格之厂商、机构办理。
八、受理申请试(检)验案件,应填注预定试(检)验期日或期间。
九、试(检)验结果应以书面函复申请机关并副知监造人。如因工程需要,得不限书面先行通知申请机关,俾利后续相关工程之进行。
十、试(检)验结果不合格者,应即依工程契约之规定作适当之处理。
十一、本局应就送验案件之试(检)验结果,按机关别汇制月报表,分送各该机关参考。
十二、各机关申请试(检)验案件之相关处理流程如附表。
十三、本府其它机关亦得申请本局办理工程材料试(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