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省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省政府《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设立的收费项目,文件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价调基金的义务。
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财企字[2001]66号)的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财政机关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