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9 生效日期: 2002-0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2)70号
   
京地税营(2002)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00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基金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