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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依区域计画法第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四款、水利法施行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第十一条及非都市土地申请新订或扩大都市计画作业要点第五点规定核发用水、供水之同意文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开发单位申请核发用水、供水同意文件,应依本要点规定提送用水计画书,并检附供水单位之同意文件或自行开发水源切结书或相关文件,其审查作业流程如附件一。
三、用水计画书应记载事项说明于附件二,各章节内容如下:
(一)基本资料与摘要内容。
(二)计画概述。
(三)计画用水量。
(四)节约用水计画
(五)水源供应计画
(六)供水计画
(七)干旱缺水紧急应变计画
(八)附录前项计画用水量系指开发计画涉及生活、工业、农业、船舶及其它等用水之总用水量扣除节约用水措施水量后之需用水量。
计画用水量低于每日三百立方公尺者,得以简表(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二)检附计画用水量推估及用水平衡图等资料并同相关函文送审。
四、第二点有关用水计画书之提送,其计画用水量超过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应送本部水利署审查;低于或等于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则依开发区位所属辖区送本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用水计画书,认为程序及书件格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备者,不予受理。
五、为审查用水计画书,受理机关得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书面审查;其需会商相关单位意见者,由受理机关邀集专家、学者与各相关单位召开会议审查。
用水计画书之用水合理性应符合推动节约用水之意旨,且计画书内各项措施亦应确实可行;另其申请水源量则受限于总量管制。
用水计画书经审查后有补正资料之必要时,应通知申请人限期依审查结论补正用水计画书,再送受理机关审查。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备者,驳回其申请。
六、经本部核定之用水计画,其开发或管理单位应每年提报实际用水量至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得依核准之用水计画书查核开发单位之用水情形,若有与原核定计画用水量或节约用水承诺等事项不符者,其开发或管理单位应提出用水计画差异分析送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得依前项用水计画差异分析之审查结果,废止、撤销或变更其用水计画。
开发或管理单位得于开发基地内自行调配已核可之计画用水量;因预估未来用水需求增加以致需修正原核定之用水计画书时,则应于实际用水量达其原核定计画用水量七成时提送原受理机关审查。
七、主管机关审查用水计画书,得依规费法相关规定收取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