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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龙港国际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5 生效日期: 2002-12-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2]395号

  贵州华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物管费用核定的报告》收悉。根据龙港国际中心配套设施、设备使用维护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龙港国际中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1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下同)。
  己出售未入住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凡将住宅改作其它用途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4.00元/月·平方米。

  二、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5.00元/月·平方米。

  三、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6.00元/月·平方米。

  四、公共照明和电梯运行电费按每月实际发生费用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中央空调运行电费按每月实际使用度数由使用人分摊。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大厦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卫生日常保洁、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大厦治安维护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你公司收到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和标准,定期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自觉接受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你公司应不断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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