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2 生效日期: 2011-01-12
发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11]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 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与当地经 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数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执照。严禁经营企业 将经营资质转包、倒卖和租赁。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 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有关国家标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抽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企业的处理工作。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采购烟花爆竹时必须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 禁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制贩的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能向取得零售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批发产品,烟花爆竹 零售点只能从取得批发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产品。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严禁销售礼花弹等烟花爆竹a级产品和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不合格产品。批发企 业购进烟花爆竹应及时入库,入库后3日内要将购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登记记录至 少要保存2年备查。燃放企业应在2011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礼花弹购买、燃放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的购买、运输、存放、燃放实行信息化监管。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 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 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 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 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 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燃放公司和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 方案进行。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级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 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正确选择购买烟花爆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 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 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镇(街)、村 (居),要继续落实包靠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 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 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 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六、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分别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和燃放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种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运输 企业要严格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安全责任,加强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燃放主办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燃放安全管理。严禁以转包、倒卖、出租等任 何形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燃放资质等行为。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切 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共同 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