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94]训创(三)字第94136281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培养学生尊重、关怀生命,建立学生正确人生观,特设置「教育部推动生命教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咨询事项如下:
(一)生命教育之研究、发展及评估。
(二)生命教育之师资及人力培训。
(三)生命教育之课程与教学发展。
(四)生命教育之宣导推广。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部长兼任,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员敦聘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实务工作者及本部相关单位主管担任之。
四、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训育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任;承主任委员指示,办理本委员会有关业务。
五、本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六、本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机关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七、本委员会会议每年应召集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得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及学者专家列席或报告。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席无法主持会议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八、本委员会设研究发展、师资人力、课程教学及宣导推广四小组,并由各小组委员互推一人为小组召集人。四小组联席会议,由执行秘书召集;各小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召集。
九、本委员会幕僚作业由本部训育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