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教育部推动生命教育咨询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1 生效日期: 2005-10-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94]训创(三)字第94136281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培养学生尊重、关怀生命,建立学生正确人生观,特设置「教育部推动生命教育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咨询事项如下:

(一)生命教育之研究、发展及评估。

(二)生命教育之师资及人力培训。

(三)生命教育之课程与教学发展。

(四)生命教育之宣导推广。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部长兼任,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员敦聘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实务工作者及本部相关单位主管担任之。

四、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训育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任;承主任委员指示,办理本委员会有关业务。

五、本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六、本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机关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七、本委员会会议每年应召集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得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及学者专家列席或报告。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席无法主持会议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八、本委员会设研究发展、师资人力、课程教学及宣导推广四小组,并由各小组委员互推一人为小组召集人。四小组联席会议,由执行秘书召集;各小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召集。

九、本委员会幕僚作业由本部训育委员会担任。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