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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2 生效日期: 1990-06-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今年以来,各地相继反映,一些麻风患者成批结队在社会上流动,并持有当地麻风病院或卫生防疫站开具的证明信,沿途向民政部门索取生活补助费,给有关部门带来困难,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对此,广东福建省委以及湖南省岳阳市委都曾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做过反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卫生防疫司。
  2.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严禁给住麻风病院、村患者出具证明信件。确需转院治疗者必须由该专业机构派员护送,不得让病人持信自往。
  要切实加强对住院、村病人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

  3.各地要将乞讨的麻风病患者送当地皮肤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查,如确系麻风病人,应协同当地民政部门与原防治机构联系送回;
  如为伪造证明者应送公安机关处理。

  4.卫生行政部门、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要积极宣传麻风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科学道理,以消除人们的恐惧心理。不要歧视麻风病患者。

  5.对麻风病人及其家庭确系困难者,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应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妥善解决。严防病人流窜社会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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