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09300134992号
第1条 台中市为办理本市道路命名及门牌编钉,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区分原则如下:
一、宽度十五公尺以上者为路。
二、宽度八公尺以上,未满十五公尺者为街。但宽度未满十公尺,其都市计画长度未满二百公尺之道路,仍列为巷弄。
三、宽度未满八公尺者为巷。
四、巷内之信道为弄。
前项路、街以同一路街同一直线或弧线为原则。路、街得视其长度或实际需要分段,其分界应择取显明处所划分之。
道路因情形特殊或具代表性,得使用第一项以外之名称。
本自治条例施行前已以路街命名者,不受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第3条 本市道路之命名或更名,由户政事务所会同区公所,征询地方民意代表及里长意见后拟订,陈报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定。但本府亦得径行为之。
第4条 道路两端、分段处及重要路口,应由本府交通旅游局树立道路名牌,如有损缺或新增者,应随时增补。
第5条 巷、弄号之订定,依下列规定:
一、路与街中间之巷,应依路之门牌次序定为巷号。
二、两路或两街中间之巷,依较宽之路或街门牌次序定为巷号。
三、两路或两街宽度相等时,以巷之东、南端路、街门牌次序定为巷号。
四、巷、弄长度逾二百公尺者,得以该巷、弄中明显处为界,分别以两端之路、街、巷门牌次编定为巷、弄号。
五、弄以通往巷之门牌次序为弄号。原已命名之巷、弄在未整编或改编前继续沿用。
第6条 门牌之编钉,依下列规定:
一、以路、街为单位,分段者以段为单位,双面采奇偶数顺序制,左单右双,单面采顺序制,顺序如下:
(一)东西行者,以东端为起数。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为起数。
(三)斜行者以东南端或西南端为起数。
(四)东、北或东、南两端成弧线者,东端为起数。
(五)西、南两端成弧线者,以南端为起数。
(六)西、北两端成弧线者,以西端为起数。
(七)仅能一端通行者以进口处为起数。
二、巷、弄号次双面采奇偶数顺序制,左单右双,单面采顺序制,以接近所属路、街为起数。
三、正门斜向路、街衔接处者编入路,斜向街、巷衔接处者编入街。
四、正门斜向两路或两街衔接处者,编入较宽之路、街,宽度相等时编入较繁荣之路或街。
五、机关、学校、工厂、寺庙、商(市)场等应以正门编钉门牌,其范围内之附属房屋不另编门牌。但门牌编钉后新建领有建造执照之建筑物,不在此限。
六、同一住宅内之侧、后门,均不另编门牌,如有房屋确已分隔为左右、前后两间,各有独立门户出入者,其侧,后门得编钉门牌。但以合法房屋为限,并应检具工务局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及设计图。
七、沿路、街未经建筑之空地,应每隔四至六公尺预留门牌号码俟其建屋后顺序编补。
八、门牌编钉后,因变更建物或原预留门牌号之空地因新建房屋而增加门牌,应编为邻近房屋之附号。
九、楼房如分层分隔住户,各有独立门户出入者,以地面层或出入明显处为基本号,二楼以上依顺序编钉为「○号○楼」或「○号○楼之○」。其地下层编为「○号地下○层」。
十、违章建筑房屋以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性质及确有人居住为要件,其门牌编钉为邻近合法房屋门牌之附号。
十一、编钉房屋门牌号码以房屋大门出入口街道依序编钉,一户不得申请两个以上门牌。原编门牌号码重复或不合规定者,应予改编。
第7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申请编钉门牌,应提凭建造执照或合法房屋证明、拆除证明及设计图,向户政事务所申请。
申请编钉未申领使用执照建物之门牌者,应检附相关土地证明文件。
第8条 门牌编钉之申请依下列规定:
一、新建房屋领有建造执照者,其主要构造完成且鹰架拆除后提出申请。
二、修建房屋其正门方向改变者,于完工后提出申请。
第9条 门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整编:
一、因道路开辟、更名或特定区域变更名称,原编钉门牌已不符实际者。
二、原编门牌号码顺序重复或凌乱者。
第10条 编钉之门牌脱落、遣失或毁损不堪使用,应申请补换发。
第11条 编钉之门牌,住户应负保管之责,不得任意改钉、拆除或掩盖。
门牌钉挂位置依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正门门楣左上方。高度应与左右邻居门牌相齐及明显易见之适当位置。
二、大门上无适当位置钉挂或无法钉挂者,应在大门右上方适当高度位置钉挂。
第12条 户政事务所应编制各里门牌编钉位置图,永久保存;并随时将改编、整编号码登录于户籍资料全户动态记事栏内。
第13条 新编、改编或整编门牌号,户政事务所应派员钉挂,在未钉挂前,应先行印制纸质临时门牌,黏贴于住户大门。
门牌编钉后如有变更,应附注原道路名称号码及变更日期,新编者,加注编钉日期。变更部分应编造新旧门牌对照表,报本府备查并通报有关机关。
第14条 门牌之编钉、改编或补(换)发,应由起造人、房屋所有权人或现住人负担工本费,于申请编钉时缴付之。但因行政区域调整或办理门牌整编者,应予免费。
前项工本费为每面新台币四十元整。
第15条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现住人或利害关系人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工本费,向户政事务所请领门牌证明书。
前项工本费每户每份新台币二十元。但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整编请领者,免费。
第16条 道路名称及门牌号次变更,致人民土地权利书证、商业登记、营业牌照及其他证照须改注者,各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第17条 户政事务所应按月造具门牌编钉报告表留存备查。其门牌格式如附件。
第18条 门牌之编钉、改编,由户政事务所核定。门牌整编,由户政事务所拟订计画,报本府核定。
第1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