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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进行放射性检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23 生效日期: 1991-06-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监[1997]415号
各有关部委、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最近收到青海省环保局的报告,称西宁特殊钢集团公司在废料场发现放射性污染,经检测表明,是回收的废旧钢料中夹带放射性物质(放射源)所致。因发现和处理及时,未造成新的钢产品和冶炼炉的污染。
  在回收的废旧金属部件(材料)中夹带放射源的事故,在国内、外都有发生,有的甚至将放射源与废金属一同火炉冶炼,产生大量的放射性污染钢材,在当地社会造成很大影响。
  为了杜绝这类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要求你们加强对废旧金属的管理。所有回收废旧金属进行冶炼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进行严格检测。如发现放射性污染物,及时报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并追踪调查污染途径,找出并消除污染隐患。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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