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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
发布文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的内容及等级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在我国注册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的航空器在境外机场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中所发生的地面事故。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了下列定义
  2.1 机场 airport
  供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运行及其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2.2 机坪 apron
  在陆地机场上划定的一块意图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装载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之用的场地。
  2.3 运转区 maneuvering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2.4 活动区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2.5 航空地面事故 ground accidents of civil aviation
  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2.6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pecuniary loss
  航空器、车辆、设备及设施修复费用,其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2.7 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2.8 人员死亡 fatal
  自航空地面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死亡。
  2.9 登机过程 the operation of embarking
  旅客为登机自离开候机楼(室),经机坪(廊桥)进入机舱的过程。
  2.10 离机过程 the operation of disembarking
  旅客步出机舱,经机坪(廊桥)进入候机楼(室)或离开机坪的过程。
  2.11 车辆、设备、设施 vehicle equipment facilities
  在机场活动区保证航空器运行的车辆、设备及设施。
  3.事故确定内容
  3.1 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碰撞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2 航空器在牵引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3 航空器不依靠自身动力而移动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4 航空器在检查和操纵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5 航空器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6 航空器在发动机开车、试车、滑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7 航空器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8 航空器在移动过程中撞障碍物,造成航空器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9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0 车辆与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1 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机上供应品等物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2 旅客在登、离机过程中或在机上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3 加油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4 在加油、抽油过程中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5 车辆、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6 载运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7 载运的物品发生外溢、泄漏和活体动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8 飞机尾喷流、直升机涡流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9 车辆与车辆、设备、设施相撞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20 外来物致使航空器损坏。
  3.21 意外原因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4.事故等级分类
  4.1 事故划分
  凡发生第3章所规定的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定为航空地面事故:
  a)造成人员重伤、死亡;
  b)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
  4.2 事故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4.2.1 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a)造成人员重伤;
  b)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100万元。
  4.2.2 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a) 死亡人数3人(含)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
   4.2.3 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
  a)死亡人数4人(含)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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