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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3]36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收费的函》(鲁建设[2002]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费,并将有关标准修订如下:智能化系统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检测咨询费最高不得超过智能化系统投资额的2.5%;智能化系统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检测咨询费最高不得超过智能化系统投资额的2.0%。你厅信息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双方要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2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要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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