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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电视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3 生效日期: 2004-06-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7601号令修正公布第4条条文

第4条 公视基金会之创立基金,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新台币一亿元,并以历年编列筹设公共电视台预算所购之财产径行捐赠设置,不受预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公共电视筹备委员会设立时,因业务必要使用之国有财产,除依前项规定径行捐赠者外,由主管机关无偿提供公视基金会使用。但因情势变更,公视基金会之营运、制播之节目已不能达成设立之目的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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