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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口岸维检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6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财综[1999]162号
省口岸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同意秦皇岛海运口岸继续收取口岸管理费的复函》(计价格(1999)626号)的规定,我省口岸办应立即停止收取口岸维检费。关于我省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及口岸管理所需资金,建议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议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和《国务院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国发(1994)74号)规定的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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