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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8 生效日期: 1999-10-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9]55号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央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我省外贸出口的形势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提出的“大开放促大发展”的战略方针,对外开放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促进了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外贸体制和区位劣势的制约,我省外贸出口基础薄弱、规模偏小、包袱沉重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外贸出口实绩与先进地区存在很大差距,外贸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偏小,从长远看将对全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去年以来,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我省对外贸易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外贸形势更加严峻。
  要把四川建成经济强省,必须一如既往地坚决贯彻“大开放促大发展”的战略方针,必须把扩大外贸出口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外贸出口对促进我省企业加速与国际经济接轨,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政策措施,坚持实施“大经贸、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战略,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领导和对企业的服务,确保我省外贸出口持续增长。
  二、运用财政政策鼓励扩大出口
  (一)为鼓励外经贸企业多出口、多收汇,对省级各类外经贸企业(财务关系隶属于省财政厅)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报关,并于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其收汇较上年同期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10元人民币贴息。资金来源为中央增量贴息资金(省级部分),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贴。对各市、地、州的外经贸企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二)为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大力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将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以全省出口企业机电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海关统计数为依据,对当年出口总额按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贴息,对当年较上年增长部分再给予每美元0.06-0.10元人民币贴息,具体增量贴息标准视其当年出口情况确定。
  (三)为扩大我省农畜产品及制成品出口,用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外贸出口的冻猪肉及其附产品补贴资金,对全省农畜禽产品及其制成品出口给予适当贴息,具体贴息方案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委制定实施。
  (四)对省级外经贸企业1999年、2000年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作为国有资本注入。各市、地、州可参照制定相应措施。
  三、落实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政策,采取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同时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抓好国家“以产顶进”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积极支持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
  省外经贸、银行和海关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各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加工贸易,帮助企业创造条件争当A类企业及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对企业提出的设立保税仓、增发加工手册、转厂深加工业务等具体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妥善解决,为企业排忧解难。按国办发[1999]71号文件的精神,尽快争取在省内建立一个出口加工区。
  五、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已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和产品出口,特别要对一些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搞好服务,加大扶持力度。继续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型”(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的考核和确认。要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六、完善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力度
  (一)各有关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我省各类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适当增加进口料件的外汇贷款;对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各类出口企业,经过信用评级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授信额度。
  (二)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对外经贸企业的“封闭贷款”办法,与外经贸主管部门相互配合,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落实对暂时亏损,但出口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贸企业发放“封闭贷款”。
  (三)各有关银行要运用打包贷款、押汇、贴现等传统贸易融资手段,以及出口信贷、银团贷款、银行保函、福费庭等结构贸易融资方式,为我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及一般贸易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推动我省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
  (四)各有关银行要对各类出口企业贷款在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并尽快落实与出口收汇核销率挂钩的信贷奖惩制度。
  (五)有关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推广和管理,合理调整国别风险限额,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范围,为境外加工贸易、劳务承包提供保险服务。
  七、加强外汇管理,改进服务质量
  (一)放宽出口核销单的发单限制,切实解决企业领取核销单的困难;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对经常项目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效率。
  (二)取消对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和入帐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手续。
  (三)对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要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调整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限额,由15%扩大到30%;采取逐户定时核定年检结果以加快年检进度;取消出口后180天内收汇的规定,并按出口合同确定的实际天数核定收汇。
  八、简化手续,依法收费,提高办事效率
  海关、检验检疫局及各口岸部门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简化各出口环节的手续,降低收费,加快通关速度,公开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费。各地和有关部门在支持国有、集体进出口企业出口的同时,要积极帮助私营企业扩大出口。
  九、继续加快和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
  (一)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的改革,从实际出发选择改制形式。积极探索组建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途径。发展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职工可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企业改制要稳妥进行。按程序报批,在改制中要妥善安置好离退休职工和下岗分流职工。
  (二)省经贸委、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努力培育出口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外经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扩张型企业试点,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选择1-2户符合债转股条件的外贸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试点。选择个别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的外贸企业进行破产试点。
  (三)为解决各类外经贸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由省外经贸委牵头,筹建“四川省外经贸出口企业担保公司”。从省外贸发展基金中划转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其余部分可在省级各类外经贸出口企业中募集。
  十、切实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领导
  外贸出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信心,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把各项扶持外贸出口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履行职责,主动对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搞好服务。要建立外贸出口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激励机制,把当年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和有关部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突出的地区和企业以及支持外贸出口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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