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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电能计量器具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5 生效日期: 2001-04-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76号

沈阳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沈阳供电公司计量所外卖电能计量器具定价的请示》收悉。你公司所属的计量所根据国家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计量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校验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的规定,负责沈阳供电公司供电区域内电能表、互感器的购置、校验、维护、铅封、装备等并提供给施工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八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和沈价发(1999)121号《沈阳市垄断性、强制性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制定电能表、互感器销售价格。
  作价公式: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出厂价格×利润率)+(出厂价格×加成率)+(出厂价格×其他费用)+修校费+试验费]×(1+税率)
  1、进价以供货厂家开据的发票为准;

  2、利润率按公司规定为5%;

  3、税率按实际发生为准;

  4、修校费按沈价发(1993)67号文件规定每块表收6元;

  5、检定费按国家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规定为每块表5元;

  6、加成费按东电供财字(89)第30号规定(省物价局批准),进价加4.5%;(含进货费1.7%、管理费1.8%、利息1%)

  7、其他费用(房屋设备折旧费、装备及铅封费、工商管理费、电费及劳保费等)按进价加4%。
  由于进价不同,具体价格由你公司根据作价公式自行作价,并及时报市物价局审核备案。
  此通知从2001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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