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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沈阳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0 生效日期: 1995-01-1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1130号《关于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沈阳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民航总局函[1994]1130号《关于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沈阳航线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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