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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15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模具系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成形的专用工艺装备;模具标准件系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斜楔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凹凸模;模夹一体化的检具系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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