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1]82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穗价[200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和市人大审议通过,符合法定程序。经审核,同意你市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调整为1.18元(含水资源费、税金、工业用水公用事业附加,下同),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和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由现行0.70元调整为0.90元;
(二)行政事业、公园用水由现行0.90元调整为1.10元;
(三)工业用水由一般工业现行1.05元、饮料工业现行1.50元统一调整为1.25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含宾馆、酒店用水)由一般商业现行1.50元、建筑和普通饮旅业现行1.60元统一调整为1.85元;
(五)特种用水(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业用水)由现行1.85元调整为2.20元。
二、你市随水价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为实行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四、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