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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车船使用税清查工作的部署,现将我市清查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凡在我市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包括汽车、载重汽车、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属于本次清查的对象。
二、清查时间和内容
我市上述纳税人,必须在2006年4月10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到所在交通养路费稽查所申报缴纳应缴而未缴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需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纳税人到当管地税涉外分局、开发区局、松北区局、呼兰区局办理。各县(市)的纳税人按其各地采取的征取方式,到当地地税机关或交通养路费稽所办理。
三、携带资料
1、个人车辆:车主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车主)、 2001年至2005年完税凭证及其复印件2份。
2、单位车辆:办税人员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2001年至2005年完税凭证及其复印件2份。
3、对已办理免税的车辆:纳税人携带2005年《车船使用税免税审批表》及其复印件2份。
四、办理事项
1、到所在地交通养路费稽征所或当地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于5月10日前将登记表返回所在地交通养路费稽征所或当地地税机关。
2、委托所在地交通养路稽征所审核登记表,计算出应纳和补交的税款,即时入库。尚未实行委托代征的,由当地地税机关审核登记,计算应纳税额。
五、有关政策
对2006年6月30日清查结束后,仍未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款或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与交通养路费稽征部门联合进行清查。对应缴未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单位和个人,在追缴税款的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体办理地点
市区办理的地点:
单 位 地 点 咨询电话
道里征费所 城乡路268号 84300557
道外征费所 大新街212号 88385344
南岗征费所 木介街24号 53636146
哈西征费所 清明三道街7-1号 87515000
太平征费所 宏伟路139-7号 57673647
香坊征费所 香坊大街131号 87973222
动力征费所 通乡街163号 82681650
平房征费所 平顺村(老五屯) 86811925
各县(市)局,可根据目前征收方式,确定办理地点,告知纳税人。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