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2001]22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总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周密安排,抓紧落实。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答疑会等形式抓好宣传辅导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和财务决算工作质量。主管领导要对工作的部署、进度等情况监督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同时,要注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汇算清缴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严格执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各项审批制度,加强征收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把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法检查。各基层局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清理。已取消的减免税政策或减免税政策执行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三)严格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要对需要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逾期仍未办理手续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及时做好2002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不实的企业,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2000]310号)和《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沈地税所[2000]31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定程序,做好应税所得率和定额的核定工作。
三、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是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两则”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企业的财产物资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账、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处理财产损失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以往年度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四、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实行的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一是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执法。二是要大力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政策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方法。三是要与工商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为做好征收管理和汇算清缴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的报送工作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工作总结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是汇算清缴和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到报表数据真实,逻辑关系正确,报送及时。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格式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的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分析指标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等级、评比办法》(国税函[1994]460号)和市局有关要求办理。各基层局要在2002年5月10日前将汇总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局。总结报告包括:汇算清缴的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二)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于2002年2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机关和主管部门。不能按时报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可以延期到4月底前报送。各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地税机关的汇总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于2002年5月10日前报市地税局所得税处。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及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等。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有关报表按《关于做好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10号)第六条有关规定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