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17号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民银大发[2002]03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按40%的比例就地预交。
2.年度终了后,市行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年度清算。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4.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分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