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消署危字第0941600087号
一、相关规定:奖励民众检举非法爆竹烟火业实施要点。
二、受理程序:
(一)民众检举非法爆竹烟火业,得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为之。
(二)消防人员受理检举案件,应予保密,并记载于专人保管之检举专簿。但法院为厘清案情或审核检举奖金有必要时,得调阅之。
(三)消防人员受理检举案件后,应联络检举人,确定所检举之人员、违规事项、所见违规时间、违规地点 (包含详细地址、相关位置图)、违法爆竹烟火种类 (人、事、时、地、物)、检举人姓名、国民身份统一编号、联络方式 (包括电话、地址、电子信箱)。并制作检举谈话纪录。
(四)检举人表示未便提供姓名、身分证字号或联络方式者,应委婉说明,日后如查获违法爆竹烟火,无法发给检举奖金,并作成纪录陈核。
三、查处程序:
(一)爆竹烟火检举案件不论是具名或匿名,应于二日内派员前往查处。
(二)取缔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案件程序,应依照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违法取缔作业规范进行。
(三)查处结果不论有无查获,均应回复检举人查处结果,并作成纪录。
四、检举奖金核发程序
(一)检举非法爆竹烟火经查属实者,有关查获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请台湾区烟火工业同业公会或指定会员按市价估价满并核发估价金额之四分之一之奖金,奖金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者,以新台币五十万元计,未达新台币一万元者,以新台币一万元计。
(二)检举奖金原则上由受理检举之消防机关编列预算核发,未编列预算或预算已用完者,得检附下列文件函请内政部消防署补助,并于函文中说明,并未编列预算或预算已用完:
1.检举非法制造案件,应检附移送书及查获违章爆竹烟火业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估价表。
2.检举非法储存、贩卖案件,应检附违反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案件没入处分书及查获违章爆竹烟火业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估价表。
3.消防机关核发检举奖金,应由业务单位会商政风单位后,请检举人携带国民身份证至受理检举消防机关或指定地点,填写领据领取现金或提供帐号领取,并由上开二单位派员确认。
4.检举人签署领据时,如填写化名,须捺姆指印,并由业务及政风单位人员签章证明。
5.办理奖金核销作业,方式如下:
(1)将领据黏贴于「黏贴凭证」,逐级陈核后,并依规定开列免扣缴凭单予检举人,以便检举人申报年终综合所得税。
(2)报署办理核销,将上开「原始凭证」及「统一收据」报署办理。
检举人使用化名签署领据者,有关之核销程序应注意保密。
五、附注
(一)二人以上联名检举非法爆竹烟火案件,其奖励金应由检举人联名具领。
(二)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别检举者,其奖励金应发给最先检举者;如无法分辨先后者,平均发给之。
(三)检举已发觉之非法爆竹烟火业者,不发给检举奖金。
六、检举奖金发放流程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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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检举非法│
│爆竹烟火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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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具体│ │拒绝提供身份│
│身份资料│ │或联络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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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违│ │查无违├───→│查无违规结果│ │
│规情事│ │规情事│ │告知检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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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单位同政风单│ │不发给检举奖│
│位核发检举奖金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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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