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城市环境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3 生效日期: 1999-07-23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整洁有序、文明规范,为市民提供一个较好的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拆除我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筑,自即日起由所属单位和个人立即自行拆除。 
  二、对于限期拆除而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予以强制拆除,并按有关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对今后继续搭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 
  四、全市各机关、单位(含居委会)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拆除违法建筑。 
  五、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阻挠、破坏拆除工作的,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市或区规划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市规划局5115531 芙蓉区分局4410871 
  天心区分局5140957 岳麓区分局8882383 
  开福区分局4491663 雨花区分局554010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