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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1 生效日期: 2006-06-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6]15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第3号令)、《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县道、乡道路面硬化工程。


    第三条   本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其中,县道由市交通局委托市城发公司负责代建。乡道建设项目,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由市交通局委托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和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代建;不须公开招标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乡道建设的各项工作。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编制《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三年滚动计划》,并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七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标准为: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一)县道路基宽6.5米,路面宽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5~20CM级配碎石或水泥稳定层,面层为18~20CM水泥混凝土);(二)乡道路基宽5米,路面宽3.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2~15CM级配碎石,面层为18CM水泥混凝土)。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加宽路基路面和提高技术等级,避免过多的再复建。


    第八条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安全、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项目设计,由具有公路或市政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县道设计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须公开招标的乡道设计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不须公开招标的乡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设计成果,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由海南省交通厅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资金组成。原则上县道和须招投标的乡道建设资金由省、市两级负责(省里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负责);其他乡道建设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负责(省里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5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省级建设资金由指挥部负责协调落实,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由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程序和工程进度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第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资金投入顺序为区、市、省,区政府建设资金应首先到位。
  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向公路沿线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实行投资、建设、使用、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


    第十七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开,同时推行投标担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质量保修。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八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城发公司组织;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代建单位责组织;不须公开招标的乡道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施工单位。
  工程招标工作接受“通畅工程”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并报“通畅工程”指挥部核备。


    第十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选择具有公路工程三级以上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十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代建单位或区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及时上报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要加强对“通畅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二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必须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旁站和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海口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组,在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海南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县道由市农村公路建设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取消建设项目资格。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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