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4]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
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办理速度,提高承办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
(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考核评比制度,把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干部业绩、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二)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的奖惩制度和通报制度,表彰、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
二、考核评比范围
省政府各承办单位办理全国及省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办理全国及省政协提案的情况。
三、考核评比原则
(一)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评。属于各承办单位承办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评比;属于各承办单位所属单位承办的,由各承办单位负责考核评比。
(二)对各承办单位的考核评比,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打分的办法,评比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
(一)单项考核(满分70分)。?
单项考核包括考核办理时限、答复质量及办理结果。
1?办理时限(满分20分)。
各承办单位在接受办理任务后(包括平时转交的),承办建议和提案总数40件以内的(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件、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省政协党派、团体及专委会提案),在三个月内办结;承办总数41件——80件的,在四个月内办结;承办81件——150件的,在五个月内办结;承办151件以上的,在六个月内办结。并按规定将办理意见直接答复代表、委员或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代表、委员的同时抄送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以及代表和委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委员会。办理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毕后,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书面报告。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根据未办结的情况,承办10件以上的,每件扣0?5分;不足10件的,每件扣2分。
2?答复质量(满分20分)。
(1)答复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符合我省实际情况,记6分;
(2)承办单位根据职责对建议、提案所提建议进行逐条答复,能够解决的应有具体措施,列入计划解决的应明确时间,记6分;
(3)文字精炼、通畅,语气诚恳、谦和,无错字、漏字现象,记4分;
(4)答复格式规范,答复件整洁,称谓准确,记4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
3?办理结果(满分30分)。
(1)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属于应该解决和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高度重视,积极采纳,并且已经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记20分;
(2)对属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或因条件限制不能
解决的,能够认真负责地向代表、委员作详尽说明解释,代表、委员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记10分。
各承办单位第一次办理答复,代表、委员表示“不满意”的,凡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能够主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重新办理,代表、委员表示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的,视为代表、委员“满意”。如超过规定办理时限,多次办理仍不能让代表、委员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的,视为代表、委员“不满意”。对承办50件以下的,每1件不满意,扣5分;承办51件以上的,每1件不满意,扣2?5分。
(二)综合考核(满分30分)。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承办机构和专(兼)职办理人员落实,记5分。
2?能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到现场解决建议提案中的实际问题,记5分。
3?在办理过程中能够开展联系沟通、走访代表和委员,主动征求意见,代表、委员表示满意(因客观条件限制,对其答复不满意的除外),记7分。
4?对往年答复中承诺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本年内已按规划兑现,并重新答复代表或委员,记7分。
5?工作创新,制度创新,办理工作优异,代表、委员在《征询意见表》反馈中,表示“非常满意”的;或者办理成绩突出受到省领导表扬(以书面批示为准),记6分。
五、考核评比结果
(一)根据考核评比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优秀单位表彰的比例,按承办件数分为四类,分别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其中,承办10件以下的,按5%的比例确定;承办11——30件的,按15%的比例确定;承办31——100件的,按20%的比例确定;承办101件以上的,按25%的比例确定。先进个人的表彰比例按承办单位数的20%确定。
(二)考评步骤。
1?初评。由省政府办公厅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答复件或抄送件逐件审查,参照
考核标准综合打分,提出初评意见,分别征求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考评等级。
2?审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将考评的相关资料,征求省人大、省政协的反馈意见,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
(三)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考核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的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评办法。
七、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