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79)财事字第38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1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高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中有关研究生学习期间待遇的规定,现对研究生(含国家正式职工被录取的)医疗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招收的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一律由学校所在地区的卫生部统一安排,列“公费医疗经费”款开支。
二、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其医疗待遇,分别规定为:
(1)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2)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属于享受劳保待遇的,研究生本人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在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的“职工福利基金”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