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7〕26号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局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停止建设。在我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该项目不得恢复建设。
我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该项目停止建设的现场监管工作,同时对该项目停止建设期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停建情况于2007年1月18日前报送我局。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