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2公发劳101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一九八○年三月国务院办公室(80)室字20号《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已经定职定级,本人要求退休退职的宽释、转业人员,可参照国发(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允许他们回原籍”。一九八一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达的统部发文(81)351号《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于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退休的,可以准请长假的形式,工资照发,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由于两个文件对宽释转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问题,规定的口径不一致,造成了执行中的困难。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与中央统战部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务院办公厅同意,通知如下:
一、对宽释、转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的问题,可以按照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统发文(81)351号《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办理。对其中已经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也按351号文件规定改过来。
二、对现在劳改单位,原籍有人赡养,要求回原籍的宽释、转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室(80)室字20号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问题的回复》,允许他们回原籍,由原所在劳改单位发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