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法领[2005]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黔府发(2004)29号)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为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对本地区、本部门一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总结。既要肯定所取得的成绩,又要找准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提出2006年的依法行政工作打算。
二、各级政府在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同时,还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由各级政府将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将总结报本级政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在2005年12月20日前将2005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书面上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同时将总结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fzbwjb@126.com 。
联系人:王剑波(省政府5号楼9层0926室)
联系电话:0851-6867117(传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