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295A章: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95章第5条)

[1964年4月1日]1964年第3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4年第1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引火点”(flashpoint)就任何液体而言,指某最低温度(如有的话),而在该温度下该液体会发出蒸气,而该蒸气与空气混合并暴露于无遮盖灯火下时会燃点或爆炸者。

第3条 危险品的类别划分 版本日期 16/03/2001

(1)除第(2)及(2A)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适用于附表指明的物质及物品。(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41号第62条)

(2)附表第9A类指明的物质或物品均获豁免,不在本条例第6至11条的适用范围内。

(2A)在符合《危险品(船运)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及《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的规定下,任何于附表指明而属《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所指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物质及物品,均可获得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的实施所管限,但上述豁免不适用于该等物质及物品的制造。(2000年第41号第62条)

(3)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危险品均获豁免,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内。(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1966年第16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第1类

爆炸品及爆破剂(略)

(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