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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H章:十进制修订(危险品条例)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4章第3条)

[1983年4月1日]

(本为1983年第11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十进制修订(危险品条例)令》。

第2条 一般禁止在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后根据《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呈交的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第3条 可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至1983年7月1日为止,根据《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呈交的文件,如属以下情况,则须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a)该等文件是对其他已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文件作出修订,或在其他方面与该等其他文件有关;及

(b)该等其他文件是在本命令生效日期前呈交,但如该等其他文件已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进制方式代替以往采用的非十进制方式者,则属例外。

第4条 禁止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两者并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据《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呈交的文件内,不得一并载有对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的提述。

第5条 指明的成文法则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不损害第2、3或6条的原则下,附表1第1栏内所指明的成文法则须予修订,每当在该附表第2栏内与各该等成文法则相对之处指明的词句出现时,须将该等词句删去,而代以该附表第3栏内与各该等成文法则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词句。

(2)在不损害第2、3或6条的原则下,附表2第1栏内所指明的成文法则,须按该附表第2栏内所列出的限度及方式修订。

第6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处所或设备而言,如其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时已包括在根据附表1第1栏或附表2第1栏内所指明的成文法则而发给的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内,或包括在该等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申请中,则只要已将或会将该处所或设备包括在内的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仍然有效或经续期而仍然有效,该等附表第2栏内所指明的提述须犹如该等提述不曾受本命令影响一样而继续适用。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及6条]

(已将修订编入)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及6条]

(已将修订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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