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64)林财企昭字第53号
林业部关于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加工用次等原木全部缴纳育林费的通知
1964年1月31日 (64)林财企昭字第53号
为使森工企业在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地加强经营管理,更好地完成更新营林任务,并如实地反映经营成果,同时便于各级林业部门对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行统一的分析对比,经研究确定,自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起,所有森工企业(包括亏损及亏损边缘企业)每销售一立方米加工用次等原木(即等外材)缴纳育林费10元。
我部(63)林财企昭字第9号有关等外材免缴育林费的规定,应同时废止。
由于加工用次等原木全部缴纳育林费而减少的利润,企业应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来补偿,不得减少部下达的利润指标。
根据中央规定,育林基金“应首先用于森工企业内的迹地更新、造林和营林,然后才用于各该省(自治区)的造林、营林和护林防火等方面的开支”,但今年安排给东北林业总局和各管理局的森工的更新费与更新任务差距甚大,为了使森工企业的更新工作逐步跟上采伐,确定将上述提取的育林费统一上交东北林业总局,用于森林企业一九六四年更新、造林、次生林抚育和今秋采种以及修建种子库等支出,东北林业总局应编报收支计划,经部批准后执行。
执行本规定后,直接解缴东北林业总局的育林费,在一九六四年财务收支计划计财工01表“解缴育林基金”项下增设“其中:直接解缴总局育林基金”。计财工02表附表5照编,并改名为“缴总局的加工用次等原木育林费计算表”,同时删去该表原编制说明。
以上希即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