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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技术资料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6-03-05 生效日期: 1966-03-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最近有些部门对引进新技术的技术资料费如何列支还不够明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通知如下: 一、随同成套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其费用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二、随同单机(包括样机)进口的技术资料, 应根据单机本身的用途, 分别在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或科学研究费用(注:后三项即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下同)中解决。
  以上两项技术资料,如有受科学研究部门委托而随同设备进口的,其费用应由委托部门在有关费用中解决。 三、不带设备,只进口技术资料的,应当根据技术资料的用途,分别解决:
  ⒈基本建设使用的技术资料(如建厂资料),由基建投资中解决。
  ⒉地质勘探、勘察设计使用的技术资料,分别在各部的地质勘探、勘察设计事业费中开支。
  ⒊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学研究的技术资料,在新产品试制费和科研事业费中解决。
  各部门在分配基建投资、新产品试制费、科学研究费以及各项事业费时,应将进口技术资料所需费用,一并考虑,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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