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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涉外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29 生效日期: 1983-03-2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涉外公证事项,这对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当事人的赞扬。但是,个别公证处在办证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我司很早就曾提出解决意见并作出相应要求,但仍未引起有关公证处的重视。现根据当事人普遍反映的意见,特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证期限问题。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不要超过一个月。对于个别疑难或重大的公证事项,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如三个月内仍不能办结,应即告知当事人未办结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在无法查证时出具查无证据的证明,不能久拖,不予答复。凡当事人提出时间要求或者确需急办的,应尽快办理,以便当事人及时使用。

  二、关于域外当事人直接来函要求办理公证的问题,公证处应按我司和中国银行综合局、外交部领事司一九八0年十月九日“关于公证处可直接受理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的通知”办理。

  三、关于公证书译文问题。涉外公证书应翻译成外文。涉外公证业务较多的县、市公证处,应尽可能自己解决翻译问题。如公证处翻译有困难,可请当地外事部门或大专院校协助翻译;如仍有困难,请按我司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80ぉ司公字第12号“关于公证文书翻译问题的通知”,直接与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系,请他们帮助解决。

  四、关于姓名汉语拼音问题。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译文中的姓名除按照汉语拼音拼写外,还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汉语拼音姓名后面,用括号注上他们在域外使用的姓名或地方方言译音姓名。

  五、关于公证处之间的协作问题。公证处之间要加强协作。对外地公证处委托本公证处代办的事情,应放在优先位置积极、认真地办理,及时回复。

 

198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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