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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1980年11月25日以(80ぉ司发公字第269号文发出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审批律师资格的政策、界限和方法、步骤等作了原则的规定,并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这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更好地搞好这项工作,对一些注意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要组织一支负责审批律师资格的专门力量,由厅(局ぉ主管人事和律师工作的负责同志亲自带领,先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市、县、市辖区搞试点,对政审、专业知识考核、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摸索经验,然后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展开,成熟一个,审批一个,防止一哄而起,影响质量。各地试点中的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要写成书面总结报我司。
二、在报批和审批律师资格过程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征求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政府人事局的意见,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三、凡是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必须担任律师或者兼职律师。如果有的人不打算担任这些工作,但又提出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要求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并应向申请人作必要的解释。
四、取得律师资格的兼职律师,必须在当地法律顾问处的领导下,兼办律师业务工作,不准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办案。
五、我部统一制定了“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现将式样随函下达。我们打算委托一个地方统一印制,待确定后再行函告。
以上精神,请转告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