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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加强对银行业的税收征管,市局决定:   一、从1999年12月1日起,我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内、外资银行业的国税税收征收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其税务稽查,特区内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特区外仍由宝安、龙岗两区局负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请做好相关的移交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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