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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5-07 生效日期: 1994-05-07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支持广播影视系统科研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合理组织收入,以弥补科研经费不足,使科研技术更好地为宣传工作、事业发展服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置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科技周转金。



    第三条 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采用有偿使用方式。



    第四条 科技周转金的来源

  (一)科研经费包干结余;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三)从科研单位财务收支结余及科技发展基金中建立的周转金;

  (四)其它可用于周转的资金。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系统内各科研单位可以申请科技周转金。



    第六条 科技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成果投入生产所需原材料、设备购置、短期周转所需的资金。

  (二)推广科研产品必需的临时周转资金。

  (三)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所需的临时周转资金。



    第七条 申请科技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并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保,恪守信誉,按期归还。

  (二)必须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科技周转金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科技周转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经过充分论证,预计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必须经部科技司和计财司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核,报部领导批准,并列入部的科技计划。



    第九条 申请科技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批准单位成立时的有关文件或法人执照的复印件。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或经会计事务所审签的近期财务报告。

  (三)借款单位申请书。

  (四)科技周转金借款项目申请表。

  (五)部科技司审核意见。

  需更动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核发机关缴回原频率执照,换发新频率执照。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撤销的,应及时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原核发机关缴回频率执照。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必须每年将频率执照的核发和验照结果上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频率主管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对各地的执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频率执照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和涂改,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十三条 频率执照应妥善保管,并挂在发射机房内,以便检查。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核发机关书面报告,同时按规定第四条要求,申请补发执照。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千到五千元的罚款和由吊销执照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越权核发或侵占、干扰广播电视频率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请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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