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外宣传中涉及缉毒问题必须慎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29 生效日期: 1985-09-2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5公刑字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建国后,我国政府采取严厉禁毒措施,相当彻底地消灭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毒祸害。但近几年来,烟毒祸害又死灰复燃。一些国际贩毒集团和境外贩毒分子,利用我国对外开放之机借道我境转运毒品和进行贩毒的犯罪活动,十分严重。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西南、东南边境公安机关已经并正在加强缉毒措施。
  毒品犯罪同其他境外渗透犯罪一样,是我国对外开放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对外宣传报道必须慎重。如果宣传不适当,就可能给国内敌对分子和境外反动势力留下攻击、污蔑的口实,损害国家利益。同时,对外公布毒品渗透情况,还涉及毗邻国家,影响到对外工作的全局。由于毒品犯罪问题同国家的政治声誉密切相关,世界各国在对外公布缉毒情况和缴获毒品数量时也都十分谨慎。为此,现就对外宣传和外事交往中涉及缉毒工作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公安机关(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缉毒工作的对外宣传口径,统一由公安部负责确定。各地公安机关未经请示公安部批准,不要随便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在外事活动中介绍缉毒情况,更不要涉及缴获毒品的数字。个别有必要对外宣传地区性缉毒工作情况的地方,介绍情况的材料应事先报公安部审定。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商请党委宣传部门通知各新闻单位,不要在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书刊、展览会上出现大量缴获毒品的报道、图像、实物。新闻报道一般只限于境外犯罪分子过境贩毒并已由法院依法判决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宣传报道也应从严掌握,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三、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待文艺创作、书刊出版、教学、科研人员时,不要提供有关缉毒方面的案例和数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时,要请示公安部决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