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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07 生效日期: 1989-01-07
发布部门: 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布文号: [1989]后交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ぉ,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的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ぉ23号ぉ精神,总后勤部已提高了部队输送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为了不降低部队在输送途中的伙食质量,保证指战员的身体健康,特规定,部队在军用饮食供应站用餐的伙食费标准。从每人每餐不少于八角,提高到不少于一元五角;几个单位乘坐同一列车(船ぉ时,应统一伙食标准。
  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应不断提高烹调技术,降低成本,努力把饭菜质量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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