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各类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留利应由企业就地交纳能源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07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特[198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因对各类企业留利征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时,应否排除其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各方理解不同,影响征收管理。要求统一征纳环节。
  我们认为,企业自留利润上交主管部门,属于企业留利的分配问题。根据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并为加强源泉控管除十个集中交库部门的下属单位外,对各类企业仍应按其上交主管部门前的全部留利总额就地征缴能源交重点建设基金。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五年应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已由主管部门交纳的不再退库。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