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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2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6]17号

各基层局: 
  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财税[2005]166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的减免,应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4]170号)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对企业由于家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5]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对批准减免或准予扣除后形成的多缴税款,一律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税款退库。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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