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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辽宁省200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发布文号:

省内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6]4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关于做好二○○六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6]9号)要求,现将我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的主要语种为:英语、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 
  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不含听力测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学科有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作物学、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和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等27个学科。 
  二、考试时间 
  2006年5月28日(星期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为外国语水平考试时间;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为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 
  三、考务组织工作 
  辽宁省200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委托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组织实施。报名(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工作、考场安排等事宜由省招考办另行通知。 
  四、考生资格审查 
  (一)报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是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即考生应具备以下资格: 
  1、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即2003年3月底以前获得学士学位); 
  2、本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有关材料已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被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各单位应认真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200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资格审查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考生一般应在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所在地参加报名考试。在省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的考生,必须经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和我省招考办同意,方可在我省报名考试。 
  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接受不具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报名。 
  五、考生考前教育 
  各单位须提前印制2006年版《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电子版可在学位中心网站下载)用于报名现场发给每位考生,做到人手一份。并对考生进行考前教育,力争杜绝考试违纪情况的发生。 
  六、成绩的下达和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清单届时由'中心'直接下达到学位授予单位,并将免费提供网上个人成绩查询服务。从2006年起,将不再颁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中心'下达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考生考试成绩清单即为考生相关学科(语种)考试是否合格的依据;在此之前颁发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依然有效。 
  七、加强组织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生资格审查、报名汇总、监考、巡视等工作中,须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坚决避免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责任。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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