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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03 生效日期: 1989-04-0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家气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我部最近对农口各部(局)1983年中央级农口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了解,总的印象是好的,但也发现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对农口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我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再作如下具体通知:
  一、农口各部(局)动用农口事业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即首先应用于经人事部正式批准成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及业务经费,其次用于你部(局)和财政部共同商定的,国家确定支持的各类农口事业的专项经费。

  二、根据国家编制委员会国机编[1989]32号文通知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要由人事部重新核定。各部门转到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其事业编制亦需经人事部核定”。为此,请农口各部(局)尽快办理直属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的审批手续、并把审批件抄送我部农财司备案。否则,我部将不承认各部(局)所属的目前尚未划清企业、事业、行政界线的所谓过渡性事业单位的预算,并停止其事业费的拨款。

  三、国家编制委员会国机编[1988]32号文通知还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等工作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由行政经费开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事业编制,不得开支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为此、请农口各部(局)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即从1989年起.不得再将农口事业费用于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之不足,也不得将属于高教、外事、科研经费列支的范围在农口事业费中开支。如再有类似情况发生,一经查出,我部将停止拨款。

  四、农口各部(局)财务司应加强对农口事业费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内部报销制度和手续,不得以拨代报。今后、凡未取得原始凭证报销的帐务处理,均属违反会计制度,不予认帐。

  五、我部对农口各部(局)1988年度列支的一些不属于农口事业费使用范围的开支,本应从有关部门1989年事业费指标中扣回,但考虑到1989年农口事业费的各项新增因素较多,我部不再扣回。从1989年起,各部(局)如需在农口事业费指标中安排个别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允许开支的其他项目,请事先将其办事内容、用钱单位、资金数额等情况详报我部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我部将不予拨款,年终决算不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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