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经管发[2006]55号
区属机关各局、室,各派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确保在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完整、准确、齐全与安全,全面反映我区建设发展的历史面貌、留史存真,方便利用,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档案的部门立卷归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 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规定,各单位应将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山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专业档案仍按卷为单位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年限向经济区管委会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加强对派驻单位形成档案的统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第 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和第二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要求区属各派驻单位在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形成的专业档案(包括规划、土地、基建、工商、税务、质监等)立卷归档后,向经济区管委会综合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检查
根据市档案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配合省、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管委会将把各单位档案管理纳入全年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按时报送档案保管期限表
根据省、市档案局对全市各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核、备案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各专业档案归档有关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能和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经部门领导审查,加盖部门公章后,于发文之日起10内报管委会综合档案室。联系人:王筱婷,联系电话:7093269。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