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经发[2000]6号
化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对保证农业生产丰收,稳定农村政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化肥进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抓紧做好1999年化肥进口预订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10号)和《关于下达1999年化肥进口年度计划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6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渝府[1999]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重庆市进口化肥管理工作试行意见,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市政府授权搞好本市化肥进口管理,负责编制和上报重庆市化肥进口年度计划;对分配给我市的化肥进口计划,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下达重庆市化肥进口计划;对化肥进口计划开证、流通、价格等进行管理和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2.会同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等部门,加强全市化肥进口管理;重庆市化肥进口由市经委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市外经委签章后办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二、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编制全市供销系统进口化肥需求计划,于每年八月中旬报市经委,同时负责领导、督促市农资公司做好化肥进口管理工作,以确保全市农业生产对进口化肥的需要。
1.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农资公司、农业“三站”等对农业生产所需进口化肥的计划汇总和编制,并根据全市农业需要对市下达的进口化肥计划进行统筹安排;负责对市农资公司进口化肥和使用工作实施管理和领导。
2.市农资公司在市供销合作总社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进口化肥的政策和价格规定,具体承担进口化肥的经营管理工作。市农资公司须持有市供销合作总社签章的进口计划申报表,方能在市经委办理《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
3.市化肥进口计划下达后,市供销合作总社应督促市农资公司做好进口化肥的分配方案和抓紧委托进口代理,做好化肥进口实施工作,以确保全市农业生产对进口化肥的需要,并及时将进口化肥卖到农民手中;为了防止造成积压损失,各需求单位应提前与市农资公司签定供销合同。
4.市供销合作总社应及时帮助市农资公司解决在进口化肥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市农资公司应及时将进口经营方案和化肥进口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市经委、市供销合作总社。
三、属国家经贸委批准进口化肥用于生产复合肥的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要状况做好年度生产和化肥进口计划,于每年八月中旬报市经委,并按照下达的进口计划及时组织进口和安排生产,搞好“以产顶进”。
四、各部门要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加快发证进度,保证化肥进口顺利进行;铁路等运输部门应加快发运速度,避免压港。
五、化肥进口单位可以自由选择有化肥进口代理权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化肥进口单位应及时将化肥进口执行情况报告市经委及进口单位的主管部门。
六、本意见从2000年1月开始试行,解释权由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000年一月七日